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甲○○即繼承人乙○○
丙○○丁○○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戊○○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楊熾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