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八一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八八號被告甲○○(假冒湯貴豪名字應訊部分業經偵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已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