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甲字第一四八三號、九十一年度執保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贓物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二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確定。其於緩刑前即九十年十月九日,犯竊盜罪,而在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