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談懷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談懷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談懷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且犯罪時間相近,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之法益均屬相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3次│││││)││││││├────────┼──────────┼──────────┼──────────┤│犯罪日期│107年5月3日│107年5月9日│107年5月5日│││││107年5月7日│││││107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87號等│偵字第198號等│偵字第198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66號│107年度訴字第2494、│107年度訴字第2494、││最後│││2937號│29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66號│107年度訴字第2494、│107年度訴字第2494、││判決│││2937號│2937號││├────┼──────────┼──────────┼──────────┤││判決│108年4月8日│108年4月13日│108年4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614號│第9010號│第9010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5次│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3日│107年5月3日│107年5月8日││││107年5月3日│││││107年5月4日│││││107年5月8日│││││107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98號等│偵字第198號等│偵字第198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94、│107年度訴字第2494、│107年度訴字第2494、││最後││2937號│2937號│29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94、│107年度訴字第2494、│107年度訴字第2494、││判決││2937號│2937號│2937號││├────┼──────────┼──────────┼──────────┤││判決│108年4月13日│108年4月13日│108年4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10號│第9010號│第9010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7日│107年5月8日│107年5月7日-107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392號等│偵字第392號等│第79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84號││最後││1697、1698號、108年│1697、1698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度原上訴字第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10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84號││判決││1697、1698號、108年│1697、1698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度原上訴字第51號│││├────┼──────────┼──────────┼──────────┤││判決│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109年12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2號(編號7-8定│第3112號(編號1-8定│第2370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月)│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