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17號聲請人 徐彭美妹 住臺中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0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100│├──┼──────────┼────────┼──┼──┤│0004│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36│├──┼──────────┼────────┼──┼──┤│0005│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33│├──┼──────────┼────────┼──┼──┤│0006│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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