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凃家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凃家銘 │板信商業銀│97年6月7日│46,480元│WF0000000│受款人:凃││││行 吳鳳 分行││││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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