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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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6號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被上訴人如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自不得以之為被上訴人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009號判例參照),且若第二審上訴關於被上訴人部分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589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96年12月20日本院判決並未對被上訴人丁○○裁判(該部分為上訴人於訴訟中所追加,業已遭裁定駁回),且上訴人第二審上訴關於被上訴人丁○○部分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依上說明,其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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