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6號上訴人辛○○兼法定代理人壬○○
庚○○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
戊○○己○○甲○○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95年度醫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