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聲請狀上並無相對人資料,電子遞狀流水號為
000000000000000)。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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