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7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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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7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7095號異議人甲○○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乙○○聲請對債務人金伸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以97年度司促字第47095號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如非債務人,即無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權,其理甚明。
二、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其聲請人為乙○○,債務人為金伸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異議人並非本院所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異議人自無提出異議之權自明。本件異議人既非債務人,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賴素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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