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上訴人 葉士銘 被上訴人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贊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