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2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茂忠 被告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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