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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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17號聲請人 劉鳳鳴 相對人 陳慶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抵押權設定相符債權證明文件。(依抵押權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債權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3年3月29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與台端所提出本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不同)
二、相對人陳慶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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