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告 莊鷺芬 訴訟代理人 柯中仁 原告 林秀卿
蔡鵠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 原告 姚榮杉 (原名 姚修杉 )
李義雄 張世賢 周泰丞 (原名 周泰崧 ) 呂理朝 林永昌 葉彩華 陳勇志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士銘 被告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贊泰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 律師
黃慶源 律師 王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