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告 莊鷺芬 訴訟代理人 柯中仁 原告 林秀卿
蔡鵠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 原告 姚榮杉 (原名 姚修杉
李義雄 張世賢 周泰丞 (原名 周泰崧呂理朝 林永昌 葉彩華 陳勇志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士銘 被告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贊泰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 律師
黃慶源 律師 王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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