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31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原告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於93年3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3月24日起至123年3月23日止計30年,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3月29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4月1日邀同第三人 葉坤明 為連帶保證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75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1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並隨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5年1月1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1,628,8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借款契約書、郵政儲金利率表、貸放明細歸戶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本院亦已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5年4月11日新院 雲民誠 95拍138字第0716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對造人數提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木志┌─────────────────────────────────────────────────────────────┐│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3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成德││268│建││25│30.11│10000分之88││├─┼───┼────┼────┼────┼────────┼─┼──┼──┼───────┼───────┼───────┤│2│新竹市││成德││268-2│建││1│32.85│10000分之88│││├───┴────┴────┴────┴────────┼─┼──┼──┼───────┼───────┼───────┤││分割自:268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1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3│新竹市○○路│新竹市成│住家用、│││││6│││││││6│陽台│9│平│全部│共用部││1│7│5號5樓│德段268│鋼筋混凝│││││2│││││││2││.│方││分:成│││5││地號│土造、5│││││.│││││││.││4│公││德段44││││││層│││││6│││││││6││6│尺││8、449│││││││││││9│││││││9│││││建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分│││││││││││││││││││││││之56、│││││││││││││││││││││││10000│││││││││││││││││││││││分之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