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臺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臺雄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6月2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6年5月18日中午某時許起,在高雄市○○區○○路○○號旁某處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日17時許,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7時11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因酒後操控能力欠佳,不慎擦撞路旁安全島而倒地受傷,送往高雄市邱外科醫院救治,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8時16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1.35毫克,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