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源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中臺 相對人 滕培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源舫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滕培琦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准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固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未能準用,從而不得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經查,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564號相對人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聲請人提起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77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復經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及針對假扣押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然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納入前開條文準用之列,則聲請人聲請針對假扣押部分之訴訟救助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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