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 曾瓊玉 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01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