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佳銘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佳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劉佳銘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佳銘業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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