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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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
詳卷附代號與姓名對照表)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均詳卷附代號與姓名對照表)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被告 戴明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張詠晶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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