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為聲請人對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等提起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清償借款一案,為被告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10月3日提起如主文所示之民事事件,詎被告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謝安闕 旋於同年月12日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又乙○○為謝安闕之兄,且擔任被告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宜由其擔任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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