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同事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訴字第387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乙○○之同事,被告乙○○與本人相處多年,為人坦然,極重視家庭,尤其對母親、子女更甚,任其家庭負責沈重,亦無怨無悔,非規避責任之人,如今只期待接受法律制裁之時,能對其家庭有所安排,不致拖垮其妻兒,造成更大之遺憾,聲請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又「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告之同事,已據其於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記載明確,有該狀在卷可稽,是其並非前開得為被告輔佐之人,是其提出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