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