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47號原告秋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 姚本仁 律師被告美宏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