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超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原告與被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7,3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384,32
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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