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395號聲請人甲○○
7號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乙○○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