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十三號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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