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調字第17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近藤千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露萍黃建華鍾詠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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