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調字第17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近藤千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露萍 、 黃建華 、 鍾詠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