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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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隆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方儷祥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王伯驤 、 王禹生 、 王桓生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並陳報王伯驤、王禹生、王桓生、 王福瀛 之繼承人是否
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 王舜生 、 王台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三、相對人王台生、 王闗生 、 陳啟國 、 陳啟恆 之姓名似為王「臺
」生、王「關」生、陳「啓」國、陳「啓」恆,惠請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