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88號
原   告 采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誼
被   告 伊瓦地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柒
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陸拾元,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3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
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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