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82號
原 告 李忠舜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興 、 李忠泰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809,4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面
積1814㎡=3,80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李忠興、李忠泰之
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