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倚欣 選任辯護人 陳哲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970號),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2號審理,聲請人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鄭倚欣已經被羈押快滿9個月了,該認的都已經認了,被告不可能心狠手辣到不擇手段傷害自己的兩個小孩,且被告真的非常後悔及懊惱,希望能給予被告機會,另因被告成年之弟弟於成年時已離開家不再過問家中事情,其他親戚也未有往來,無人可為被告交保,被告想要限制住居,出去處理一些事情,包括身體不舒服的事,另被告也很想念兩個小孩,希望出去之後可以把小孩還給被告,被告出去後希望由社工安排住處,絕無逃亡之虞,一定會隨傳隨到,接受法律制裁的。為此聲請限制住居並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係因涉犯重傷害等案件,前於民國100年1月6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所犯復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嫌,再者又有反覆實施傷害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及禁止見面、通信,並於100年3月2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犯重傷害等案件,尚於本院審理中,然依目前卷證所示,應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
278條第1項重傷害罪及第278條第3項重傷害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固然於準備程序時坦承有部分傷害犯行,惟其就犯罪行為各節,前後敘述不一,也和其餘被告供述情節互有不同,而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另其所涉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極可能因此而逃避刑責,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其先後傷害2名被害人,亦有反覆實施傷害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審理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則本案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並未因被告所主張之事由而消滅。末被告所述其身體不適,並未說明係何處不適,復未提出任何證明以實其說,是本院無從審認。從而,本院認為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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