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67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0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天雄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止,計20年,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945%)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94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㈡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交與
聲請人收執。詎料民國100年01月2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788,587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