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請人 潘秀萍 非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相對人 蔡正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且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戶籍謄本、南投縣南投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各一件(以上均影本)為證,並經核閱本院一百年度家補字第三九號卷宗內聲請人提出之離婚等事件起訴狀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此外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