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遲廷羽 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侯家崴 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為就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為此請求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2萬7,74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黃齡玉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