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曾琬婷 被告 李育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