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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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原告 李佳樺 被告 蔡旻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因加重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書記官黃湘玲通譯張靖敏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李佳樺被告蔡旻諺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給付方法如下:
1.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前給付40萬元。
2.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前給付40萬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被告如符合緩刑條件,原告同意給予緩刑。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李佳樺被告蔡旻諺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湘玲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湘玲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