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曾巧芸 被告葉源晟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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