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何宇婷 被告 林壑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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