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年十月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