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5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收受贓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下午八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某處作資源回收時,發現分別為 李政和 、李丁○○所有遭竊取而離本人所持有之重型機車XRC─一六0號、輕型機車VZP─二五五號機車車牌各一面,竟萌不法所有之意圖,將上開脫離本人持有之二面車牌侵占入己。旋即將上開機車車牌交付知情之妻甲○○,並將上開XRC─一六0號車牌懸掛於丙○○所有己因違規遭吊銷車牌之NGJ─二五五號機車上加以騎乘,而另一VZP─二五五號機車車牌,亦由甲○○以白漆塗抹於該綠色車牌之上,而成為重型機車白色車牌以避免遭人認出為輕型機車,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管理之正確性,並藏置在丙○○所有上開機車之置物箱內,嗣不知情之丙○○之女 程芳芝 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凌晨一時十分許,騎乘上開懸掛車牌0000000號之機車,途經高雄市○鎮區○○○街與隆興街口時,為警臨檢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甲○○對於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而上開XRC─一六0號、VZP─二五五號機車車牌,確為李政和及丁○○所有而失竊遺失之物,業據證人乙○○及丁○○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二紙在卷可稽,另被告甲○○因丙○○所有NGJ─二五五車牌因違規遭吊銷,故將XRC─一六0號懸掛於機車騎乘,並且為免他人認出VZP─二五五號係屬輕型機車車牌,而將該綠色車牌漆成白色車牌,業據被告丙○○、甲○○二人供承在卷,是以,被告丙○○對於該二面車牌仍具有一定使用價值而屬於他人遺失之物應有認識,而被告甲○○亦知情復加以收受使用等情洵堪認定。惟甲○○辯稱其有精神疾病產生幻聽才為犯行等語,然經本院依職權將被告甲○○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作精神鑑定結果顯示,被告甲○○雖於民國八十七年發病,曾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住院二次,及長期規則門診追蹤治療至今,雖有情感性精神病的診斷。惟於犯案時精神狀態乃屬於正常穩定,並未受任何精神症狀或物質使用所影響,應為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之現象,此有國軍高雄總醫院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0) 濟世 二字第二二一二號函一份附卷可稽,是以,被告甲○○所辯因幻聽致為本件犯行,即非可採,本件被告二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按機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之行車許可憑證,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被告甲○○變造輕型機車之車牌為重型機車車牌,自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管理之正確性。故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被告甲○○所為,則係犯同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許證罪(公訴人誤載為二百二十條)、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甲○○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收受贓物罪處斷。審酌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為一時貪欲圖便而觸犯刑章,情節非重,且該機車車牌已由被害人領回,未造成被害人重大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