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煙毒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應執行殘刑四年五月四日共計應執行八年一月四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年五月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