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乙○○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388,87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37,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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