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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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23號聲請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愛克薩企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愛克薩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27日就任愛克薩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即循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98年6月12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於98年12月7日裁定准予展期至99年5月26日。茲聲請人以愛克薩企業有限公司未營業許久,與銀行核對繳納明細時,由於資料取得不易,致帳務無法確定,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事宜,請求再次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蔡岳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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