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丁○○○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台幣39,388,874元(聲明第一項38,506,074元,聲明第二項88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