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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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50號原告臺中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辛○○
戊○○丙○○壬○○○丁○○己○○○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庚○○(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丑○○子○○
之1寅○○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事實理由欄(原判決書第3頁第11行、倒數第3行及第4頁倒數第1行)中關於「臺中縣○○鎮○○里○○路」記載,應更正為「臺中縣○○鎮○○里○○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