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354號、98年度偵字第27473號、98年度偵字第28224號、99年度偵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中 檢輝 執緝字第1601號另案通緝中,而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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