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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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甲○○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原名乙○○)係被告丙○○之友人,請求准予被告具保新臺幣5萬元而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甲○○係丙○○之友人,並非前揭法定得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之聲請權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