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債權人志濱糖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貓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貓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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