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18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樓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被   告  柯秀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素珍
【附表】:(新臺幣)
┌──┬───────┬─────────────┬─────────────────┐
│編號│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
│││利率│起訖時間│起訖時間│計算方式│
├──┼───────┼────┼────────┼──────┼──────────┤
││││自94年6月21日│自94年6月21│按前開利率20%計算│
│1│66,638元│11%│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
│││││止││
├──┼───────┼────┼────────┼──────┼──────────┤
│││17%│自94年6月21日起│自94年6月21│按前開利率千分之二計│
│2│32,418元││至104年8月31日止│日起至104年8│算│
│││││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日起│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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